責任編輯:李曉丹 來源:農業農村部 日期:2021-07-15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農藥原藥能否委托生產問題答復的函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農藥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浙農[2021]14號)收悉。經研究,現就相關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農藥生產包括農藥原藥(母藥)生產,制劑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委托加工、分裝農藥,是指對農藥制劑的加工、分裝,不包括農藥原藥(母藥)的生產。農藥原藥(母藥)不允許委托生產。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生產許可制度。在我國境內生產農藥原藥(母藥),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