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左彬彬 來源:農藥科學與管理 日期:2022-12-30
摘自:《農藥科學與管理》--″日本農藥登記及應用狀況分析″
作者:張宏軍、馬凌、吳進龍等
一、農業及農藥市場情況:
日本是亞洲大陸東緣、太平洋西北部的群島國家、全境由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四個大島和幾百個小島組成,面積37.7萬平方千米。日本耕種面積只有8272萬畝;人口約1.3億,農業人口不足200萬人,其中70歲以上老年人占總農業人口將近一半。然而日本不僅實現了農業現代化,而且農業的整體生產達到了世界先進水平。更有多項農業指標領先于其他發達國家,居世界第一。

日本四面環海,山多地少,耕地分散,不利于農業發展。但聰明的日本人自有其解決之道:其一是政府補貼&農協組織管理,其二是農業機械自動化的發展,其三是精耕細作以質取勝。
在農藥使用量方面,日本曾經在2010年左右,是世界上使用農藥量最多的國家。這個排名后來逐漸被巴西、美國、中國超越,自2015年至今,日本的農藥市場在全球排名一直保持第四名。

日本是世界上降水量較多的地區之一,其深受黑潮、親潮等洋流影響,海洋性氣候明顯,一年四季溫差較大。日本大部分國土屬溫帶氣候,但由于日本的島嶼自西南向東北延伸得很長,南北跨越緯度約20度,因此全國各地的氣候仍然有很大的不同,可分為6個氣候區,分別是:北海道氣候、日本海側氣候、中央高地氣候、太平洋側氣候、瀨戶內海式氣候和南西諸島氣候。因其氣候的特點,決定了其可以種植多種以溫帶氣候類型為主的農作物。
日本素以水稻為主食,水稻作為日本第一大作物,種植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70%。第二大類統稱為普通的旱田作物,包括大豆、小豆、馬鈴薯、地瓜、甜菜、玉米、中草藥及蔬菜等,約占總耕地面積的21%。果樹和茶園僅占總耕地面積的5%,牧草地占4%(表2)。

日本主要農田雜草有869種,其中以碑草、香附子、小菊、本氏、反枝莧、凹頭莧、刺莧、問荊、茴麻、狗尾草、馬唐、螢藺、鴨舌草、雨久花、節節菜、眼子菜、蔗草等最為普遍,一般有53個科。農田外普遍發生的問荊、加拿大一枝黃花等危害非常嚴重,草銨騰、草甘麟、百草枯等滅生性除草劑應用比較頻繁。
二、農藥登記制度:
日本農藥自1948年7月1日《農藥取締法》(Agricultural Chemicals Regulation Law)頒布實施開始進行登記管理。該項法律經過幾次修訂,目前是2007年3月30日最新修訂的。
按《農藥取締法》規定,農藥在銷售和使用前,農藥生產者需要到日本農林水產省的農藥檢查部申請登記,登記有效期一般為3年。
在日本一般一個產品從開發到登記需要歷時10年以上,據測算所需經費超過上億元的人民幣,包括各種研發費用、登記試驗費用及登記費等。日本農藥企業在產品開發上非常慎重,在申請登記前已經基本單獨完成了各方面的風險評估,因此一般提交申請登記的產品最終都能拿到登記證。
日本農藥登記管理除了厚生勞動省和環境省及內務府的食品安全委員會在農藥的殘留資料和環境資料及日允許攝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最大殘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的制訂等方面參與一些工作之外,重點是以農林水產省的農藥檢查部為主負責具體的農藥登記審批工作,并對全國的農藥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實驗室進行認證和監管。農藥檢查部還在農林水產省的指導下,會同日本全國的47個都、道、府、縣所設有的農藥檢查科對各轄區內的農藥使用和市場等進行監管。對于農藥生產的監管,一般由農藥檢查部來具體負責。
按日本《農藥取締法》的規定,包括天敵在內的農藥都要進行登記。
按日本《農藥取締法》的規定,殺蟲劑可以同殺菌劑以混劑形式申請登記,且在農藥登記中占到9%;天敵作為農藥來防除有害生物,需要登記,且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敵等在日本都已有登記;非耕地用的除草劑可以不按農藥進行登記,象百草枯、草甘騰、草銨麟等一些滅生性除草劑只要在農林水產省的有關部門備案,即可在超市中象其他商品一樣進行銷售。其購買者只能在非耕地使用,不能用于農田除草,否則要受到處罰;日本農藥產品需要標注保質期限,但可以不標注生產日期。
日本以水稻為主,各農藥生產企業主要開發水稻田除草劑。相比之下,因其他旱田作物的種植面積小,可理解為該國的小作物。在這些小作物上的登記產品少,自然生測試驗數量就明顯少,僅旱田作物、野菜花和果樹還算比較多。
登記基本資料要求
按日本《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有關規定,日本農藥登記不分原藥和制劑,只登記農藥制劑。
企業需要提交生測(藥效、藥害)、毒性資料、殘留等幾大類資料。
藥害資料包括:
(a)對靶標作物的藥害
(b)對相鄰作物的藥害
(c)對下茬作物的藥害
毒性資料包括:
(a) 急性經口毒性 (原藥和制劑)
(b) 急性經皮毒性 (原藥和制劑)
(c)急性吸入毒性 (原藥和制劑)
(d) 皮膚刺激性(制劑)
(e) 眼刺激性(制劑)
(f) 皮膚致敏性 (原藥和制劑)
(g) 急性神經毒性 (原藥)
(h) 急性遲發神經毒性 (原藥)
(i) 90天重復給藥經口毒性(原藥)
(j) 21天重復給藥經皮毒性 (原藥)
(k) 90天重復給藥吸入毒性(原藥)
(l) 重復給藥經口神經毒性(原藥)
(m) 28天重復給藥遲發神經毒性(原藥)
(n) 一年重復給藥經口毒性(原藥)
(o) 致癌性(原藥)
(p) 繁殖毒性(原藥)
(q) 致畸性(原藥)
(r) 致突變性(原藥)
(s) 藥理學試驗(原藥)
(t) 動物體內代謝 (活性成分)
(u) 植物體內代謝(活性成分)
(v) 家畜體內代謝(活性成分)
(w) 土壤中的行為 (活性成分)
(x) 水中的行為(活性成分)
(y) 對水生動物和植物的毒性:
魚類急毒(成魚用原藥和制劑,幼魚用原藥做)
大型溞(急毒用原藥和制劑,繁殖用原藥)
淡水蝦類(原藥)
搖蚊類(原藥)
藻類生長抑制(原藥和制劑)
(z) 對除水生生物外的有益生物的毒性:
蜜蜂(原藥和制劑)
家蠶(原藥和制劑)
天敵昆蟲(原藥和制劑)
鳥類(經口和飼喂實驗,用原藥做)
(aa) 活性成分的特性、穩定性、降解性等 (活性成分)
(ab) 預期環境濃度的衍生 (制劑)
殘留資料包括:
(a)作物中的殘留
(b) 家畜體內殘留
(c) 土壤中的持留
因其生測資料和殘留資料有些特殊要求,故做重點介紹。
日本非常重視生測資料,將其作為登記審查的重點,殺蟲劑和殺菌劑的生測資料及其試驗工作由日本植物防疫協會具體承擔,除草劑和植物調節劑的生測資料及其試驗工作由日本植物調節劑研究協會具體承擔,其評價體系(圖1)。

除草劑的生測資料按性質分一般包括藥劑的效果與藥害兩部分,缺一不可。藥劑的效果資料是藥劑能否作為商品使用的關鍵屬性,經過藥效試驗給出針對靶標雜草的有效劑量和使用技術要點及注意事項等。藥害試驗一般包括當茬藥害試驗、臨近作物藥害試驗和后茬作物藥害試驗,當茬作物藥害試驗一般是在藥效的基礎上開展,通常設定兩個劑量,有效除草的劑量和其倍量,以評價藥劑發生藥害的風險。臨近作物藥害試驗和后茬作物藥害試驗一般要視藥劑的特性和申請登記范圍等而開展試驗。如藥劑在茶葉或煙草上登記,還要做在茶葉上殘存氣味的試驗,影響煙草口感的試驗等。一般殺蟲劑和殺菌劑在茶葉或煙草上登記需要開展這樣的試驗。
除草劑的生測資料按階段分有沖繩試驗、作用特性試驗、適用性1試驗和適用性2試驗。沖繩試驗是按企業提供的方案在沖繩開展試驗,以初步確定藥劑的有效劑量范圍。作用特性試驗包括4部分內容,一般要確定藥劑的殺草和藥害的特性、持效期的特性、移動的特性和作用部位的特性。沖繩試驗和作用特性試驗一般由日本植調協派人到沖繩和牛久基地完成。適用性1試驗和適用性2試驗是在前面試驗的基礎上,試驗小區的面積逐步擴大,由日本植調協和其在全國6個區域內認證的試驗單位來完成。
日本以水稻為第一大作物,為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日本非常重視在移栽水稻上登記的除草劑。除了要求沖繩試驗和作用特性試驗之外,在移栽水稻上的試驗還要求1年7地的適用性1試驗,即分別在北海道區、東北區、北陸區、關東•東海區、近•中•四國區和九州區各做1點試驗,再加1點的砂壤土試驗,這7點試驗均包括效果試驗和藥害試驗。其中效果試驗要分水稻的3個時期(移栽后3d、碑草2葉期和牌草2.5葉期),藥害試驗設2個劑量(有效劑量和倍量),小區面積為1m2;除此之外,還要開展2年6個區域共32個點的適用性2試驗,適用性2試驗要求小區面積在5~10m2,藥效的處理時期有3個(移栽后3d、碑草2葉期和碑草2.5葉期),藥害試驗設2個劑量(有效劑量和倍量),這32個報告中至少要有12個試驗的土壤類型為砂壤土。日本一般有2種土壤類型,即壤土和砂壤土,因理化特性明顯不同,而對藥劑的吸附和淋溶等能力存在較大差異。
如申請的藥劑為具有擴散特性的劑型,在作用特性試驗中還要增加擴散性和穩定性試驗等。日本在可擴散特性的粒劑或大粒劑及乳油等的產品比較多,因使用方便,深受農民歡迎。如果一個新有效成分在水稻上開展登記試驗,包括沖繩試驗、作用特性試驗、適用性l試驗和適用性2試驗,總共需要開展41個試驗以上。
如申請的藥劑為具有擴散特性的劑型,在作用特性試驗中還要增加擴散性和穩定性試驗等。日本在可擴散特性的粒劑或大粒劑及乳油等的產品比較多,因使用方便,深受農民歡迎。如果一個新有效成分在水稻上開展登記試驗,包括沖繩試驗、作用特性試驗、適用性l試驗和適用性2試驗,總共需要開展41個試驗以上。
針對一些新有效成分的申請登記,日本植調協會每年都組織幾次有相關企業和具體試驗承擔人員參加的現場總結會,先看1~2地的田間現場,然后在會議室內進行討論和評價,結合田間的實際藥效和藥害情況,總結和交流相關藥劑在全國6大區不同地點的表現,以規范藥劑的使用范圍和具體的使用技術等。植調協的會長和技術委員會的委員們認真聽取各地試驗技術負責人的產品匯報,并進行提問;來自其他地區的技術人員或農藥企業的技術代表也可以提問或發表意見。如技術委員會對某個產品有異議,將繼續開展試驗對其進行評價。
新有效成分申請登記,殘留資料包括作物代謝試驗和作物殘留試驗。作物代謝試驗一般在專用溫室內,將除草劑用同位素(一般用14C)標記后,針對盆栽作物,按生測試驗所確定的使用技術進行藥劑處理,要測定出藥劑在作物可食用部分、莖葉和根系中的含量,還要測定出標定化合物和其超過10%的代謝產物的結構和含量。這部分工作可由經過認證的日本農藥殘留研究所和部分農藥企業來完成。
作物殘留試驗一般要求在日本的6個大區,至少做2年6地的試驗。這部分試驗要測定農藥及其代謝物在作物、土壤或水中的代謝情況,尤其重點測定代謝物仍可作為農藥的產品,以確定農藥殘留限量。這項工作一般由日本植調協來完成,盡管日本農藥檢查部每年也承擔一些殘留試驗的檢測工作,但田間實際施藥和采樣這部分工作由植調協代為完成。這不僅僅是農藥檢查部沒有試驗地的問題,而且還因為其在田間施藥方面也缺少技術經驗。在日本所有的殘留樣本都要隨采隨寄,郵局有專項可控溫的郵寄業務,包括-20℃、5℃和常溫。
日本非常重視除草劑藥害問題,在除草劑登記資料中明確除了效果、殘留、環境、毒理等資料之外,還要有藥害資料。一般的藥害試驗至少有2個劑量處理(常規除草的劑量處理和其倍量處理),多個施藥時期,視需要還要做不同品種的藥害試驗,以確定在實際使用中的藥害風險。
日本在最初引進滅草松、氟磺胺草醚、雜草焚等藥劑時,曾發現一些大豆品種對其很敏感,對施藥劑量、施藥時期和施藥技術的要求很高,稍有不慎,就可能有藥害發生,于是日本專門成立了農藥技術推廣協會,指導農民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尤其是科學施用除草劑,取得較好的效果。
日本農藥市場大,但鮮有中國工廠的產品能進入,原因一是日本登記實驗要求多,登記費用高且周期長,二是日本本國農化企業研發和生產能力非常強,世界知名的日本農藥公司也不少:如Sumitomo、Kumiai、Nissan、Nihon Nohyaku、ISK、Nisso、Mitsui Chemicals等。因此日本農藥市場的玩家除跨國公司和本土企業外,很少能有中國或其它地區規模小的農化公司能夠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