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中國農藥工業網 日期:2025-1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農業投入品質量是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必須重視對農業投入品的管理。
一、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行政許可是國家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對直接關系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要設定許可。不合格的農作物種子、水產苗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以及這些農業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都會導致農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危及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等生產經營行為,必須實行許可管理。由于農業投入品的質量涉及產品研發、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我國已出臺相應的單行法律法規,因此,本法主要是與這些法律法規進行銜接,將農業投入品使用中的共性問題予以規范。
二、對農業投入品的監督抽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監督抽查是一種事后監管方式,也是一種重要的投入品質量管理手段,已得到廣泛使用。本條規定的監督抽查的對象是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質,包括農作物種子、水產苗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植保機械、農膜等農用生產資料產品。為了防止使用假劣投入品、農獸藥隱性添加等違法違規行為,本條款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是組織檢測機構和相關管理機構對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農業投入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按照本款規定,抽查結果應當進行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狀況和生產經營單位等,公布的方式可以是公告、新聞發布會,也可以是網絡、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