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澎湃新聞 日期:2014-12-25
12月2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簡稱“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據悉,該草案對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媒體監督、對違法者的罰款等內容作出了新的規定。
對于涉及公共輿論領域對食品安全事件的監督,修訂草案作出新規定。
越來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個別舉報-媒體跟進-主管部門做出反應”的模式爆發。修訂草案對這一模式做出鼓勵,規定保護舉報人的權益,需對其相關信息進行保密,并刪去原草案中“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情況”的規定,從而允許媒體更快地對舉報做出反應。
修訂草案同時規定,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修訂草案援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已有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要求“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但具體以什么方式標識、食品標識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有何區別等問題,修訂草案未予規定。
在法律責任一章,修訂草案還規定了“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標識”有可能承擔的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
除了上述修改,修訂草案對法律責任章節的其他部分做出了較大幅度修改。
例如,加入了“明知他人違法生產經營食品仍提供場所”者的連帶責任;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這類嚴重違法行為,首次加入人身處罰,允許拘留責任人;上海福喜事件這類用過期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過去在法律責任中處于盲區,此次則被納入規定;明確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主管部門等等。
另一方面,罰款幅度也有調整。
一些原先規定范圍在“二千元至五萬元”之間的處罰,被認為裁量幅度過大,下限上升至一萬元,與此相似,“五千元至二萬元”之間的罰款也被調整為“二萬元至五萬元”。某些已規定懲罰原則且“上不封頂”的懲罰性賠償,增加規定: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修訂草案一審稿已大大加重現行法中處罰條款,且首次設置“上不封頂”式處罰。此次二審稿收緊罰款下限,使得違法成本再次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