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資市場的農藥伴侶和增效劑究竟是何物?
責任編輯:汪建沃 來源:湖南省農藥工業協會 日期:2013-02-28
記得有一年春晚上演了這么一個小品:宮廷玉液“其實就是二鍋頭兌的白開水”。時過境遷,時下有些農藥生產企業將這一小品“翻版”,打著“營銷技巧”的幌子,推出五花八門的“黃金組合”農藥,到底是正規農藥有效,還是“贈送品”有效,農民對此是“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令人“啼笑皆非”。
有些企業為了提高防治效果、擴大防治范圍,達到增加銷售、獲取效益的目的,便“絞盡腦汁”打“擦邊球”、逃脫查處。企業在提供合格的產品同時,提供與之配套的“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瓶”的“1+1”農藥“聯體包裝”,大瓶、大袋產品,一般而言經得起抽查和檢驗,小瓶、小瓶等“贈送品”美其名曰“增效劑”,十有八九“暗藏玄機”,所謂“贈送品”,其實就是“地地道道”的“違規品”,甚至是“違禁品”。這種害人害己、損農傷農的“營銷技巧”不可取,此風不可長,應當急“剎”之。
一般而言,農藥原藥不能直接應用于農作物病蟲草害的防除,只有將有農藥活性的農藥原藥與相應助劑加工成制劑才行。農藥助劑本身不具備農藥活性,但能夠提高或改善該農藥產品的某些性能。常見的農藥助劑有增效劑、滲透劑、粘著劑、濕潤劑等,一般可以在生產中直接加到農藥制劑里,其本身雖不能發揮農藥有效成分的作用,但可以提高藥效或保持農藥產品質量穩定,實現“錦上添花”的效果。
據專家稱,由于我國現行的相關法規不要求登記農藥助劑成分,農藥標簽標示上尚未要求標注農藥助劑成分,農藥執法檢查中也不抽檢助劑成分。于是,一些廠家便“別出心裁”采用“聯體包裝”等做法,以“黃金組合”、“農藥伴侶”、“增效劑”、“贈送品”、“非賣品”等名義在農藥主包裝外設置獨立小包裝助劑的情況在除草劑、殺蟲劑中頻繁出現,將隱性成分或高毒成分添加到“助劑”袋中以逃避抽檢。助劑本身是合法添加物,合適的助劑也的確能發揮一定的作用,如增強藥劑滲透性、增大作物葉片表面附著力等,從而增強藥劑的防治效果。但一些廠家為助劑打上獨立包裝,除了為增加賣點的考慮外,大多數是借獨立包裝的掩護行添加隱性成分之實,是違法的行為。這種典型的違規做法成了違法添加的“重災區”,必須堅決予以打擊,不能讓這種違法行為成為假冒偽劣農藥的“避風港”。
眾所周知,農藥打假的對象是假農藥、冒牌農藥和劣質農藥。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假農藥有三種情況: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農藥成分與標簽標示不完全相同的農藥。劣質農藥也有三種情況: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
內人士指出,一方面是助劑使用缺乏法規監管,另一方面以助劑名義銷售的假劣農藥為害案例卻不斷發生。一些宣稱具有神奇效果的助劑,實際上是依靠隱性成分發揮作用。由于在現行的農藥管理法規中,并沒有明確針對助劑添加的規范和標準,不要求登記農藥助劑成分,農藥執法檢查中也不抽檢助劑成分,因此一些廠家便采用“聯體包裝”等做法,將隱性成分或高毒成分添加到助劑袋中,然后貫以五花八門的非農藥名稱以逃避抽檢。這種“掩耳盜鈴”的違法行為有很強的欺騙性,嚴重擾亂了農藥市場,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構成嚴重“隱患”,是我國農藥行業出現的一種新的“不正之風”,應該“重拳出擊”,堅決而果斷予以取締。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為了剎住這股“歪風”,有關執法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農藥管理條例》,加大對這一類產品的抽查和查處打擊力度,真正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同時建議有關主管部門進一步規范農藥登記與農藥管理,盡快研究、制定并出臺針對農藥助劑的規范文件或法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