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楊永珍 來源:農藥工業網 日期:2012-11-19
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農藥產品標準總概
一、國際農藥標準的定義
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農藥質量標準是能夠鑒別區分同一農藥不同產品質量好壞的一系列參數和限量指標。
“好”產品的標準:正確的物理外觀;有效成分含量不少于要求的最低值;相關雜質含量不超過要求的最高值;合理的可接受的物理性狀;儲存穩定性好,有效成分無明顯減少(分解);相關雜質無不可接受的增加。
二、制定國際農藥標準目的
為農藥管理和國際貿易提供一個科學合理的,可被普遍接受的農藥產品質量判定依據;防止劣質農藥流通;增強農藥購買者和使用者信心;減少貿易壁壘,促進農藥國際貿易;減少農藥對使用者、農產品消費者和環境的非預見性風險;保護人類和環境的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增進公共健康。
三、現已制定頒布的國際農藥標準
按農藥有效成分(品種)計300多個,其中按新程序制定的標準70多個。
按農藥產品計約1000多個。
因缺少相關雜質的分析方法支持被撤銷的FAO標準有9個:磷化鋁、甲羧除草醚(茅毒)、氰草凈(草凈津)、三氯殺螨醇;消螨通、林丹、磷化鎂、滅蚜磷、久效磷。
按新程序制定的FAO農藥標準(1):
按新程序制定的FAO農藥標準(2):
農藥名稱
發布時間
農藥名稱
發布時間
茚蟲威
2009
三唑醇
2011
氟蟲腈
2009
吡丙醚
2011
嘧菌環胺
2009
胡椒基丁醚
2011
環丙氨嗪
2010
吡唑解草酯
2011
殺螟松
2010
三乙膦酸鋁
2011
噻蟲啉
2010
聯苯菊酯
2012
1-甲基環丙烯
2010
高效氟吡甲禾靈
2012
四、國際農藥質量標準制修訂的特點
國際農藥標準聯席會議專家聯合評審-糧農組織于1963年開始制訂農藥標準,1999年修改并實施新的制定程序和要求,最新版于2010年修訂公布,2011-2012年又有新的補充為統一規范農用農藥和衛生用農藥國際標準,自2002 年起聯合召開標準評審會議和頒布農藥標準,由農藥標準聯席會議(JMPS)專家評審標準提案和認定相同產品。
相同產品認定—新程序實施后制定的標準僅適用于其資料已經FAO/ WHO評審的生產企業的產品,但可通過相同產品認定擴展適用于其他生產企業的相同產品。
企業參與—只要符合申請要求,任何農藥企業都可申請農藥標準制修訂和相同產品認定。除提出制修訂申請外,農藥企業可要求FAO/WHO農藥標準聯席會議(JMPS)復審已評審的標準,并對現行或提議的標準制定程序和原則提出意見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