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191農資人 日期:2012-10-26
在10月19日舉行的全國農藥交流會上,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所長隋鵬飛透露:“新的農藥管理條例即將出臺,將賦予農藥管理新內涵和新要求。結合我國農藥和農業實際,農藥管理工作應從引導產業升級、強化審批控制、設立經營許可、落實執法威嚴等多方面入手,解決目前業內存在的使用超劑量、部分作物無藥可用、經銷商主導用藥、洋品牌得寵、基層執法尷尬等問題。”
在農藥登記方面:嚴格評審登記要求,全面開展助劑的評價,效果和安全并重。農藥登記將不再受生產企業定點核準限制,任何個人可以申請新農藥登記;在正式登記前,增加公示期。建立退出機制,允許已獲得農藥登記證的企業向其他生產企業轉讓其登記資料,實現數據共享;借鑒創業板鼓勵企業創新的做法,農藥登記證可像股票一樣轉讓,直至流轉到生產企業為止;強化審批引導,在嚴格登記資料要求的基礎上,對登記審批管理全過程控制,增強公信性、科學性、引導性和國際性。實施風險管理和退出機制,對登記后產品實施有效性、安全性和經濟性監測評價,并以此決定是否續展或退出。解決部分小作物“無藥可用”的問題,采取政府補助、試驗協作、資源共享和特定登記要求等措施,調動企業在蔬菜、特色種植等小宗作物上登記農藥的積極性。
在生產委托加工方面:全面放開委托加工的審批,推進行業生產資源共享,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出口方面,單列專項出口登記。優化境外登記環境,加強與不同的國家間的合作,加大力度深化國家和地區間農藥登記管理合作,推動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試驗資料和農藥登記證的互認。
加快GLP實驗室建設。
經營環節,新《條例》設立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嚴格經營人員資質和經營條件要求,把現有的近35萬個經營店數量控下來;做到產品流向可追溯,加快推進農藥流通監管的信息化;引導和促進連鎖經營等營銷模式;確保監管服務部門不能經營許可管理中有任何形式的“尋租”。
處罰方面:在登記環節,一旦發現登記試驗單位出具假報告,立即取消其資質,并對單位進行處罰,不給予改正的機會。在生產環節,對制假者,不論其生產數量多少,一律吊銷其農藥登記證,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禁業規定,并且5年內不再受理和批準其新增產品登記。對未取得農藥登記的產品,一律按假農藥論處,進一步提高執法的可操作性,加大刑事責任的追究。實施召回制度,對企業發現產品有問題,主動召回并消除影響的,可免于或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