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世界農化網 來源:世界農化網 日期:2012-03-30
針對澳大利亞擬對進口自中國的草甘膦制劑進行反傾銷調查,3月7日,Pacific Agriscience 太平洋農科,代表澳大利亞農化產品的供應商,向澳大利亞海關提出書面申述,認為澳大利亞進口自中國的草甘膦產品大部分為標準的草甘膦450,符合澳大利亞農藥與獸藥管理局對表面活性劑及濃度的要求,中國對澳洲出口的草甘膦制劑產品并未構成傾銷。近日,太平洋農科的總經理Mr. C S Liew 廖昌勝先生闡述了其立場和觀點。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簡稱《反傾銷協定》)第2.1條的規定,若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
在傾銷行為的界定中,同類產品(like product)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發生傾銷行為前提必須為兩個國家存在同類產品,而這次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兩家澳大利亞草甘膦企業,Nufarm和Accens,申請調查的自2011年1月到12月出口自中國的草甘膦制劑,不存在“同類產品”的概念,太平洋農科在申述書中提出。
澳大利亞農民傳統使用的草甘膦制劑為草甘膦450,510,540,以及現在的570,而在中國,農民多使用從母液中提取的含量為10%的草甘膦IPA鹽,從這個角度,兩國產品不存在“同類產品”的可比性。
另外,澳大利亞市場還銷售草甘膦360(含量41% 的IPA鹽)以及680水分散粒劑,在中國市場也有41%IPA鹽以及一些水分散粒劑,雖然這類產品市場占有率低,數量少,但似乎跟申述產品存在“同類產品”的可比性,可事實真是這樣嗎?
兩個國家市場上的部分制劑產品“表面相似”,但是其中使用的關鍵的表面活性劑卻相去甚遠。在中國市場,41%IPA鹽中,并不怎么使用乙氧化牛脂胺等孟山都和其他澳大利亞制劑生產商所使用的表面活性劑。
眾所周知,在澳大利亞的耕作條件下,草甘膦制劑中使用不同的表面活性劑,其功效也會有很大不同,這一點所有的農藝學家都可作證。基于最關鍵的成分的不同,太平洋農科認為,這兩種產品仍然不存在“同類產品”的可比性,自然不能將其價格進行比較。
太平洋農科對于中國產草甘膦帶給澳大利亞農民顯而易見的好處,也予以了陳述。
草甘膦是澳大利亞使用量最大的農藥,也是農民主要的成本支出,澳大利亞全國14萬家農場及整個澳大利亞的農業經濟從進口自中國的低價草甘膦中均獲益不淺。雖然澳大利亞與美國,日本和歐盟國家不同,不提供農業生產補貼,但其農業在全球市場中仍然具備著強大的競爭力。
如果認定中國產草甘膦制劑出口到澳大利亞構成傾銷,那么澳大利亞農民在草甘膦除草劑上的成本支出將大幅增加,將不可避免的影響澳大利亞本國的農業生產,進而將阻礙澳大利亞谷類和農產品的出口。
Mr. C S Liew 廖昌勝先生最后得出結論,傾銷帽子扣在中國出口澳洲的草甘膦制劑頭上有失公正,相信澳大利亞農民和政府一定不會希望看到草甘膦及其他農藥價格與那些有農業補貼的國家一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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