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山西農村報 來源:山西農村報 日期:2011-09-05
案由:2010年5月,安澤縣馬壁鄉東里村村民王某找到楊某和宋某,要求對羊被毒死一事進行賠償,原因是楊某和宋某 (兩塊地連在一起)在播種完玉米種子后,為防止羊群到地里覓食造成莊稼的損失,就在地里噴灑了農藥,并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在山溝放羊時,經過楊、宋的玉米地,有25只羊跑進楊某和宋某地里吃了干草后中毒死亡。事情發生后,王某找到楊、宋進行協商。在協商不妥的情況下,王某隨即向公安刑警隊報了案。村干部得知此事后,為了息訟止爭,防止矛盾激化,避免產生積怨,立即向鄉政府領導作了匯報,政法書記帶領司法員等調解骨干及時趕到事發現場,在村干部的協同配合下,召集雙方當事人對此事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調解開始后,村民王某認為:此糾紛發生由于楊、宋二人在玉米地里灑過農藥,致使羊在吃干草后中毒,二人應當道歉,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當事人楊、宋二人認為:時值玉米種子出芽時期,灑農藥是為了防治病蟲害,灑農藥也事前告知于王某。事故的發生也不是故意造成的,主要責任在于王某沒有把羊看好。
經過調查了解,調解人員認真進行了分析:1、村民王某,在知道溝中地里灑有農藥還進入放羊。2、楊、宋二人告知后,未在灑有農藥的地周邊進行掛牌提示。緊接著調解員向三方提出幾點看法:1、王某在知到溝中有農藥的情況下放羊,導致羊中毒死亡,應當負一定責任,承擔一部分損失。2、楊、宋二人灑農藥后應明確提示農藥范圍,防止意外發生。3、羊確實在楊、宋二人地中吃有農藥的干草后死亡,楊、某二人應負部分責任,給予王某一定賠償。
調解結果:經過調解員長達10小時耐心細致的勸說,入情入理的分析,三方當事人都認識到各自都有過錯,應負一定責任,同意達成合解。并簽訂了如下協議:楊、宋各承擔4000元,并于當晚8時交到調委會。其他損失由王某自己承擔。此后,三方不能出現任何誤解和打擊報復行為,并各自做好家屬工作,絕不能再因此事產生糾紛。至此一場即將升級的矛盾糾紛在鄉、村兩級調委會的共同努力下化解在了基層,全力避免了鄰里間矛盾的深化,維護了鄉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點評:
本案是一起因投放危險物質(農藥)致羊死亡而引起的糾紛。在農村羊是農民的重要財產,20余只羊被毒死意味著一戶農民家庭將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因此才有了本案中王某在自行協商未果的情況向公安刑警隊報案的事。如果調解人員不及時介入,讓此事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楊、宋的行為就會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承擔刑事責任,當事人在事后勢必會產生積怨,難以再和睦相處,就會影響到全村的和諧穩定。
這起糾紛的解決得益于村干部的及時匯報和鄉、村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耐心工作,得益于調解人員情法結合,入情入理的勸說,從而及時消除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