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中國農資 來源:中國農資 日期:2011-07-04
近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了《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原《港口建設費征收辦法》(國發[1985]124號)自《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辦法》規定水泥、糧食、化肥、農藥、鹽、砂土、石灰粉的征收標準減半征收,黃沙、磷礦石、碎石等低值貨物暫緩征收港口建設費。
《辦法》規定港口建設費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對港口建設費的征收、使用及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做了詳細規定,明確了港口建設費的義務繳納人是貨物托運人或收貨人,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港口轄區內港口建設費的征管工作。港口建設費80%上繳中央國庫,20%部分繳入所在城市對應級次國庫,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設費主要用于轄區內港口公共基礎設施以及航運支持保障系統的建設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