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人民網 來源:人民網 日期:2011-06-28
記者6月24日從海南省農業廳獲悉,省政府已通過《海南省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實施方案》,海南省開始建立批發專營特許和零售許可相結合的農藥經營管理新體制。
為加強農藥經營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海南省去年7月修訂《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今年4月出臺《海南省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提出全省農藥批發企業原則上設立3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農藥零售企業原則上每個鄉鎮設立1家,各市縣根據農業發展實際情況、國營農場布局和交通狀況等因素可作適當調整。
就推進農藥經營管理新體制改革,《海南省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實施方案》提出了實施時間表。
6月宣傳發動,8月公開招標,農藥批發企業向省農業廳提交書面申請,由省農業廳會同省政府服務中心組織公開招投標;零售企業招投標參照農藥批發企業招投標執行。9月培訓考核農藥經營管理從業人員,并出臺各項配套制度如農藥質量及藥害事故賠償保證金制度、政府指導價辦法等。10月至11月上旬核發批發、零售企業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原有企業進行轉型。
12月中旬后,農藥經營管理新體制開始運行。省農業廳組織批發企業通過省政務服務中心平臺進行農藥采購招投標,監督農藥批發企業制作并粘貼專營標識,監督農藥經營企業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
為確保農藥經營管理體制改革平穩過渡,省農業廳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關于過渡期農藥經營許可管理事項的通知》,明確提出,《農藥經營許可證》到期的農藥經營企業(店),允許其在2011年12月31日前繼續正常經營,12月30日后未重新取得農業部門頒發的《農藥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農藥經營許可證》未到期的經營企業(店)在許可證照到期前也應當做好企業善后處理工作,不再設立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