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國家質檢總局動植物檢疫監管司 來源:國家質檢總局動植物檢疫監管司 日期:2011-06-09
2009年1月16日,美國動植物檢疫局發布關于進口星天牛、光肩星天牛寄主植物緊急檢疫措施法案,該法案自簽署之日第22天后正式生效。
該法案規定:
一、針對來自阿富汗、中國、日本、印度尼西亞、韓國、朝鮮、馬達加斯加島、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臺灣、越南等已發生星天牛、光肩星天牛,且沒有采取官方控制措施的國家或地區,禁止樹桿或根基直徑大于10毫米的寄主植物(附件1)進口,同時,針對樹齡超過兩年的人工矮化植物,必須滿足在網孔直徑小于1.6毫米網室或溫室內隔離種植兩年以上等檢疫要求(詳細規定見附件2)。
二、針對來自星天牛、光肩星天牛傳入偶發區,且將該兩種天牛列為檢疫性有害生物并采取官方控制的歐盟地區,則采取以下措施:
1、針對星天牛、光肩星天牛的非發生區,要求隨附貨物的植物檢疫證書附加聲明中注明,“該批植物或植物材料產自星天牛、光肩星天牛的非發生區,且經檢驗未發現星天牛、光肩星天牛。”
2、針對已發生星天牛、光肩星天牛的管制區,則禁止樹桿或根基直徑大于10毫米的寄主植物進口,同時,針對樹齡超過兩年的人工矮化植物,必須滿足在網孔直徑小于1.6毫米網室或溫室內隔離種植兩年以上等檢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