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左彬彬 來源:當代經濟研究 日期:2021-03-04
一、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歷史演進
土地制度作為特定社會生產關系的體現,對社會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意義。新中國成立以后,黨和政府非常重視土地制度對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的重要作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不同階段積極進行了土地制度改革。1950年的“土地改革運動”主要是基于解放區農民迫切要求獲得土地、徹底廢除封建土地私有制而考慮的;1953年的“農村合作社”主要是基于當時中國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過渡而考慮的;1978試點的“家庭承包經營制”是在堅持中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前提下,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及發展市場經濟而考慮的。以上土地制度的調整與變革,在當時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極大地推動了社會進步。
1978年中國農民自發探索形成的“家庭承包經營制”,是當代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轉折,也是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家庭承包經營制”是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原則下,將農村土地產權劃為“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承包經營權”則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戶籍人口數平均分配給農民自主經營。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監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公共設施的統一安排、使用和調度,土地的調整和分配,從而使得“家庭承包經營制”形成了一套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家庭承包經營制”取代了人民公社制度,既發揮了集體統一經營的優越性,又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保證公平的原則下兼顧了農業生產效率,是適應中國國情的一種較好的經濟體制。
新世紀以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深入推進,中國大量農業人口轉移到城鎮,農村土地流轉規模也不斷擴大,土地“承包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為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并開始實施《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即在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將“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的格局。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有助于依法推進土地“經營權”的有序流轉,可以更大范圍地優化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三權分置”是應“家庭承包經營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而不斷變革創新的結果,是中國特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又一次重大創新和進步,符合中國現實國情。
二、關于“集體所有制”的理論闡釋
當前中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集體所有制”,與以往歷史上中國農村地區實行的土地制度有著根本不同,并在實踐中證明是適應中國農村生產力發展的一種新型生產關系。因此,我們有必要清楚認識“集體所有制”的理論來源及其在中國的發展。
1.“集體所有制”是馬克思主義“公有制”理論的重要部分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提出要消滅資本主義私有制,建立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制的共產主義社會。此后,馬克思、恩格斯在其一系列著作中多次提到“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及“合作經濟”,對于“集體所有制”這個概念,馬克思是這樣理解的:社會主義是“一個集體的、以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社會”,并將“集體所有制”作為公有制或社會公有制并列使用。顯然,馬克思恩格斯使用“集體所有制”這個用語,所指的是單一的公有制。
“集體所有制”的實現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不僅包括“在每個工廠內以工人的聯合為基礎”的經濟,還包括由“這一切聯合體結成的一個大聯盟”的經濟,且這些聯合體是自主經營的。列寧在蘇聯的社會主義實踐中發展了“集體所有制”理論,提出“合作企業與私人資本主義企業不同,因為合作企業是集體企業,它與社會主義企業沒有區別,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產資料是屬于國家即屬于工人階級的。”馬克思恩格斯的“集體”概念是指生產者作為自由人的共同體,集體經濟則是指集體所有制經濟。“集體所有制”是社會自由人的聯合體,是一種共同占有基礎上又體現個人所有的新型公有制生產關系,職工是“為自己而工作”。
2.“集體所有制”理論在中國的繼承與發展
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一直積極探索馬克思主義“集體所有制”理論在本國的實踐發展。毛澤東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就提出,中國的“集體所有制”是無產階級領導的國家政權管理之下的勞動人民群眾的集體經濟組織制度,“合作社”是“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性質,“合作社”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這些都是新民主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改革開放探索中,“集體所有制”出現“兩個聯合”的特征,即“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的集體所有制經濟”,股份合作和職工持股是“集體所有制”經濟的新型形式。目前,中國的公有制經濟發展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主導力量;另外一種是“集體所有制”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集體所有制”在中國農村地區獲得了成功發展,農業生產是在堅持“集體所有制”的原則下,將生產資料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開,是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一項先進經濟體制。
中國對“集體所有制”的權威定義來自于《憲法》。《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以上憲法條款對中國“集體所有制”的性質及內容進行了界定,指明了中國“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方向。
三、當前關于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模式的爭論及評價
1.關于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模式的幾種爭論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經過近40年的實踐發展,改變了農村的落后面貌,提高了農業的生產效率,獲得了廣大農民群眾的認可。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理論上的“集體所有制”和實踐中的“集體所有制”存在偏差甚至遭到扭曲的現象,從而遭到人們誤解甚至批評。加之,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不斷加快,新自由主義學派過分宣揚西方“大農場”的規模經濟效應,批判中國小農經濟模式的落后,并到處鼓吹農村土地私有化是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靈丹妙藥”。由此引發了關于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是繼續堅持“集體所有制”還是走其它道路的爭論,并形成了三種主流性觀點:“土地國有”、“土地私有”和“土地集體所有”。
“土地國有”在歷史上由來已久,主要活躍于1980年代,代表人物有文迪波、蔡昉、安希伋楊勛、余先念、劉俊等。他們的主要觀點是:中國應實行國有永佃制(或國家租賃制),即土地所有權歸國家,不允許土地買賣或轉讓,土地使用權則通過法律形式永佃給農民,政府可以收取合理地租;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僅是一個虛擬的概念,在現實中從來沒有真實存在,這種“公有私用”的產權模式極易被扭曲。由此,他們提出中國應當堅持農村“土地國有”,從而有助于規范地方政府行為,嚴格保護農民利益。
主張“土地私有”的學者認為,“集體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在短期內激發了農民的勞動積極性,但無法激發農民的長期投資愿望,其效率只能是越來越低,同時在國際現代農業的競爭壓力下,中國的小農生產無法應對國際糧食產業的競爭,進而引發一系列的“三農”問題。由此,他們主張廢棄當前中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改為農民私有,并通過土地流轉實現現代農業、規模農業等“大農場”的規模經濟效應,有助于從根源上解決中國的“三農”問題。然而,溫鐵軍對此并不認同,他提出“大農場”是外來殖民化的產物,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及巴西等國的“大農場”中沒有“原住民”當農場主,農場主都是歷史上的外來殖民者及其后裔;另外,他通過對世界上眾多國家的實地調研發現,亞洲國家中只有菲律賓存在“大農場”,原因是菲律賓被西方國家殖民化了400多年,外來殖民者成為農場主,菲律賓的“原住民”卻成為包身工,長期遭受殖民者的剝削壓迫,境遇悲慘。因此,對于新自由主義學派提出中國當前應該通過土地私有化、在自由市場環境中培育出“大農場”的錯誤觀點,應毫不隱晦地對其進行批判,我們不僅要看美國等國“大農場”的高效率,更要從歷史及人類和平正義的角度思考“大農場”的本質屬性。雖然“大農場”對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有一定的幫助,但是更應該結合中國實際國情,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原則下,通過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和對土地“使用權”進行科學流轉,逐步實現中國農業發展的規模化、現代化,這才是符合全體中國農民利益的正確選擇,是公平與效率的統一結合。
土地集體所有吸收了土地國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優點,既保證了公有制的公平性又賦予農民較強的自主性,在實踐形式上又較為靈活。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是中國農村發展的唯一出路。當前,理論層面上中國大多數學者仍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觀點。例如,溫鐵軍認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基于中國國情的正確選擇;林毅夫從保障農民權益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提出國家不能允許農民私賣農村土地,必須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原則;簡新華在2015年召開的“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和農業經營方式創新高峰論壇”上提出,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僅可以避免農村產生大量“三無農民”(無地、無業、無保障),同時還可以防止貧富兩極分化,進而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此外,賀雪峰也在不同場合多次強調中國農村土地應堅持“集體所有制”。中國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制”是正確的,符合馬克思“公有制”理論及社會主義經濟發展要求,是堅持社會主義的應有之義。
2.對“阿爾欽之謎”的解析及對土地私有化主張的批判
以上爭論中,“土地私有化”學派以追求效率之名攻訐“集體所有制”,妄圖掩蓋其“通過私有化達到資本化”的本質面目。然而,即便退一步說,難道“集體所有制”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其效率就一定比私有制低嗎?我們可從下面的假設中找到答案。
著名產權經濟學家阿爾欽在其《產權的某些經濟學》中提出一個假設:在一個1000人的小城中,同時存在一個劇院和一個禮堂,劇院是“股份所有制”,且每一個居民享有的股份份額是相等的;禮堂是當地居民的“共同財產”(或稱為“集體財產”)。劇院和禮堂同時開放為居民服務,且收取門票。在以上“社會安排”下,阿爾欽提出以下兩個問題:(1)這兩者的區別何在?(2)如何認定前者是“私有財產”,而后者就是“公有財產”?筆者就“阿爾欽之謎”進行了以下思考:(1)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股份制形式劇院的門票收入最終會以紅利的形式返還給居民;同樣,禮堂作為公共財產,其產權歸全體居民所有,最終的集體財產收益也歸全體居民所有。兩者給居民帶來的經濟效用是相等的,只是制度安排不同而已。(2)劇院被居民認定為私人財產,居民對其往往比較關心,將股份分紅和股份升值作為主要預期,在合適的時機轉讓股份,基于此,他們去劇院的次數可能更多一些。禮堂作為公共財產,大家理應共同維護禮堂的發展,但在受經濟外部性和“搭便車”情況的影響下,居民對其往往較為疏離,進而導致大家對禮堂的發展都不太關心。在此情形下,基于福利角度考慮,本來沒有區別的兩種組織制度,在居民個人主觀心理的作用下,兩者之間卻差別迥異。因此,該假設中本來“私有即公有,公有即私有,兩者經濟效用完全一樣”的兩種組織制度,卻被貼上了前者是“私有”,后者是“公有”的標簽。
西方經濟學中假設經濟行為的個體都是理性的,其實這種假設是有局限性的。這種假設僅從人的生理屬性概括人的本質,并且把這一范疇永恒化,這一方面會使經濟學研究在脫離歷史的、現實的基礎上進行抽象的范疇演繹。現實中,大部分經濟行為個體有時囿于當前的、暫時的、局部的的一些利益,不能深入了解經濟事物的本質情況,從而產生不正確的判斷及決策行為。在上述“阿爾欽之謎”的假設中,若居民不能認清兩種“社會安排”的本質屬性,錯誤地認為“私有”比“公有”更“利于自己”,那么在民主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他們中的弱勢群體的利益往往無法保障,縱觀世界各國,侵害中小股民及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在今天依然屢見不鮮。對此,馬克思曾引用托.約.鄧寧的《工聯和罷工》,其中寫道:“資本害怕沒有利潤或利潤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樣。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大膽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被到處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他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因此,在一個私有制的社會中,由于受資本過度逐利的本性驅使,受傷害的永遠是弱者和下層勞動人民。現實的社會實踐也證實了這一點,據2005年羅馬俱樂部的一份研究報告《私有化的局限》顯示:當前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實行農村土地“私有化”,但取得成功的案例寥寥可數,土地私有并不像新自由主義學派吹噓的那么靈驗。
若對“阿爾欽之謎”做進一步地分析,即在上述公有制的組織制度下,引入一種虛擬的“股份”制度,按公有制成員數量平均分配禮堂的經濟收益,當居民亟需股份變現時,這種制度可以發揮公有制集體組織的保障和互助功能,構建一個“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集體發展理念,體現了公有制較私有制的優越性。由此聯想到這種“股份”制度類似于中國當前農村土地的“確權”。“確權”本身并沒有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性質,只是在馬克思主義產權理論和地租理論的指導下,將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權關系明晰化,并在“三權分置”的前提下開展農村土地流轉,實現中國農業生產的現代化、規模化,進而促進中國農業發展、農民富裕和農村繁榮,既保障了中國農民的根本利益,又實現了中國農業的現代化發展,實現了公平與效率的統一。因此,通過對以上三種土地制度模式的觀點分析及“阿爾欽之謎”的解析,我們應堅決否定新自由主義學派提倡的中國農村土地“私有化”的錯誤觀點,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正確理論指導下,認清土地“私有化”背后隱藏的“資本化”,堅定不移地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完善發展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
四、中國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制:來自實踐的證據
1.國際上土地私有化的經驗教訓
俄羅斯在土地私有化改革過程中有過慘痛的教訓。蘇聯解體以后,俄羅斯開始實施土地改革,其中農村土地私有化是改革的核心問題。受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影響,俄羅斯于1990年代全面實行土地私有化,通過采用平均分配“土地份額”的方式將國有土地無償分配給個人。雖然個人只是獲得抽象意義上的土地份額,但私有化的權屬觀念已被大多數人所認可。當時由于沒有考慮土地的實際使用情況,全國近一半的土地被非農人員獲得,在糧食生產資料成本上漲、國家補貼不足的宏觀背景下,直接引發的結果就是俄羅斯大量農村土地被荒廢,農民流失嚴重,糧食安全遭受危機,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停滯不前。此外,與俄羅斯情況相似的國家還有很多,印度在土地私有化的道路上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
印度與中國同屬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耕地總數和人均耕地都多于中國,農業自然條件也優于中國。印度實行土地私有化致使國內貧富差距懸殊,一方面是地主和種植園主壟斷大量土地,致使全國1/3以上的農民沒有土地,另一方面出現了農村游擊隊和城市貧民窟,社會矛盾不斷激化。拉美許多國家也深受土地私有化之害,以墨西哥較為典型。墨西哥政府將土地分配給個人,不僅沒有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反而造成城市貧民窟、農民自殺、農民游擊隊等嚴重的社會問題。以上慘痛的教訓說明,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土地私有化并不一定適合所有國家。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還需從客觀實際出發,簡單的套用西方私有化的理論,必將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背道而馳,還會引起社會動蕩和國家安定團結等嚴重后果。
2.集體所有制在中國農村取得的成功經驗
中國在堅持“集體所有制”原則下,出現了一批獲得成功發展的農村經濟組織。例如,天津市的西雙塘村,將農戶分散的土地集中到村委會,由村委會進行集約化、規模化經營,2014年全村固定資產達39億元,集體年純收入3800萬元,農戶人均收入達4萬元。江蘇的華西村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原則下,調動全村農民生產積極性,從1961年默默無聞的“窮溝溝”變成了現在聞名全國的“天下第一村”,農民人均年收入達15萬元以上。河南的劉莊村通過發展集體經濟,使村莊走上了以農業為基礎、以工業為龍頭的新型發展道路,徹底擺脫了過去一窮二白的境況,實現了農村產業化、農業現代化和經濟市場化的“三化”發展新目標。山西的大寨村堅持“集體所有制”原則,從單純農業經濟走向農工商一體化的發展道路,2010年大寨集團資產總額達4.7億元,從業人數達1243人,銷售收入達到6.5億元,上繳國家稅金達到2879萬元,大寨人享受著集體經濟給他們帶來的美好生活。湖北官橋村的集體經濟發展較為成功,已被譽為“神州第一組”,該村在1980年代開始創辦集體企業,如今擁有一批高科技的企業集團、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2012年集體資產達到22.5億元,集體收入達12.5億元,人均純收入4.2萬元,遠遠趕超某些西方國家的小鎮經濟。除此之外,齊齊哈爾的興四十村、天津的毛家峪村、山東的后口頭村等一批先進村集體,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原則下發展集體經濟,使村民走上了富裕的道路。實踐經驗表明,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為核心的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不僅可以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還可幫助農民實現真正的共同富裕。以上是中國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取得的成功案例,表明土地“集體所有制”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權益,使他們具有較強的農業生產積極性,符合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要求。同時國際上的反面教材在也警示我們,如溫鐵軍曾調查世界上人口超過一億的發展中國家,發現這些國家共同面臨城市貧民窟問題,唯獨中國除外,并且這些國家貧民窟的市民生活水平還不如中國農民的生活水平。溫鐵軍認為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保障農民不會失地、丟地,并在“家庭承包經營制”下農民具有較強的農業生產積極性。
3.中國農村土地若實行私有化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當前,對于一些新自由主義學者及別有用心的少數派不顧中國國情,通過不同媒介大力鼓吹土地“私有萬用能”的觀點,國內大量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其進行批判,如簡新華列舉了中國農村土地不能實行私有化的“12大理由”,溫鐵軍從世界范圍內的實踐經驗肯定了中國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制的正確性。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礎上,從政治、經濟及社會三方面探討中國若實行土地私有化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1)政治方面---破壞中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了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中國若實行農村土地私有化,將徹底推翻中國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否定了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及社會主義國家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發展理念。這是全體中國人民必須堅決反對的錯誤思想。
(2)經濟方面---極易誘發對土地的炒作與壟斷。與美國的人少地多相比,中國是一個人地關系十分緊張的國家,對外部市場風險的抵御能力較差。如果中國政府承認土地私有,允許土地買賣,則社會資本會在短時間內涌入農村土地市場,造成農村土地價格飆升,供求關系失衡,土地資本家的大量涌現。在資本貪欲的驅使下,土地資本家會通過各種手段下鄉買地、哄抬炒作,投機交易盛行。更為嚴重的是,一旦土地壟斷形成,必將造成種地農民和土地資源脫離,整個社會的生產要素配置比例將面臨失衡,導致失地農民無地可種、土地資本家抬高地租,中國市場經濟秩序出現紊亂。
(3)社會方面---失地農民大量增加,造成社會不穩定。土地私有化合法化后,國內外資本會打著各種幌子,通過各種手段甚至非法措施,強迫中國農民交出土地,進而實現對土地的壟斷和資本的增殖。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占中國人口將近一半的農民極有可能陷入“無地、無業、無保障”的三無狀態,到時資本的貪欲本性將導致更多的農村人口返貧,更有甚者會造成社會動蕩和流血事件的發生,嚴重威脅中國的安全穩定。以上并不是危言聳聽,15世紀英國的“圈地運動”就是很好的歷史證明。因此,一旦中國農村土地私有化,最可怕的后果就是社會和諧穩定問題,嚴重威脅中國社會主義的本質要義。
五、結論
本文通過以上理論與實踐的層層剖析,揭示了中國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因此,我們希望堅持中國農村土地私有化的新自由主義學派能從公平和效率的雙重角度深思中國的現實國情,結合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土地“私有化”現實案例,在正確的研究道路上研究中國農業發展、農民致富及農村繁榮問題。最后,本文再次重申中國農村土地必須堅持“集體所有制”,在中央政府的統領下認真落實農村土地確權工作,逐步實現農村土地科學、規范、有序流轉,最終實現中國農業的現代化、規模化發展;對當前農村土地確權及土地流轉中存在的相關問題,應在“集體所有制”的正確方向指引下,嚴格遵守習近平主席提出的“四條底線”,緊密關注,動態跟蹤,妥善處置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不斷推動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和實現農民的美好生活。
本文作者:羅玉輝 侯亞景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 南開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