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的登記法規,國內企業可以通過原藥來源添加登記,在原登記持有人的協助下,作為新添加的供應商,實現產品向歐盟地區的進口。
原藥能否進行來源變更/新來源登記的關鍵,在于能否通過“等同性認定”,如果無法通過“等同性認定”,則需要對新增雜質的毒理學特性做出說明,同時追加大量的其他數據資料,這是非常困難的。
由于原藥登記的指導法規是歐盟各國通用的,所以以下原藥登記的文件要求對各個歐盟國家都是通用的。
原藥來源變更/新來源登記文件和數據要求(目前僅考慮能夠通過“等同性認定”進行登記的情況):
1. 來源添加/新來源登記申請表;
2. 原藥生產企業出具給登記申請人的授權書;
3. 原藥在原產國的自由銷售證明;
4. 原藥的GLP五批次全分析報告;
5. 原藥的生產流程描述與雜質解釋。
歐盟對原藥的等同性認定流程如下圖所示:
1. 若通過雜質,能夠認定原藥等同性,則可直接獲得來源變更/新來源登記;
2. 如果雜質組成未能滿足等同性認定的要求,則需要進一步對原藥產品的急性毒性報告和環境毒性報告進行審核;
3. 如果仍無法認定原藥等同性,則需要按照新產品登記類別進行登記。(這一登記類別需要提供海量的數據資料,實際上以我司目前的能力無法進行操作。)
三、歐盟國家制劑來源添加情況
制劑來源添加,需要在歐盟各成員國層面進行操作。主要的法規要求與數據要求如下:
1. 制劑生產企業符合歐盟要求的ISO9001(或類似質控體系)質量控制文件;
2. 原藥登記持有人,給予國內制劑企業的原藥使用許可證明;
3. 制劑的配方與百分百組成,需要在成分和含量上與已登記的制劑品種完全一致;
4. 國內企業合法生產的證明文件,如ICAMA自由銷售證明或生產許可證。
由上述介紹我們不難看出,不論是原藥,還是制劑,實現產品來源體添加登記的關鍵在于以下幾項:
1. 歐盟當地登記持有人對于國內企業的登記協助,尤其是判定原藥與制劑等同性所涉及的各項組成信息的協助;
2. 國內企業相關原藥數據,例如全分析報告中,關于雜質組成的信息;
3. 原藥和制劑國內合法生產的系列規范性文件。
四、來源添加登記管轄范圍
雖然歐盟地區的原藥準入評估實在整個歐盟層面,通過歐盟委員會的評審結果決定的,但是,特定原藥供應商的進口許可審批,依然歸屬于歐盟各個成員國的管轄范圍之內。
而制劑的來源添加登記,完全屬于歐盟各個成員國的管轄范圍。
以上對歐盟地區登記法規概況,與相關產品來源添加相關情況做了初步介紹,希望能夠對國內企業的海外產品登記與拓展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