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農藥工業網 日期:2011-09-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公司信息披露,促進公司依法規范運作,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項通報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司重大事項是指《江蘇藍豐生物化工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列、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事項。
第三條 重大事項通報制度是公司的一項重要內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項通報是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持續責任,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負責人必須嚴格執行。
第四條 重大事項通報制度的實施應當符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對于按照法律、法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司股票掛牌交易所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項,公司信息披露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項。
第三章 重大事項的內容
第六條 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決定;
(3)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 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15)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8)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21) 更換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22) 公司股票成交價或交易量發生異常波動時;
(23) 在任何公共傳播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
(24) 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視同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 重大事項通報程序
第七條 重大事項通報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1) 發生第六條規定事項的第一時間內,公司相關部門、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負責人應收集、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以書面形式上報董事長、總經理,并抄送證券部;
(2) 董事會秘書審閱后,應根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確定需披露的重大事項,盡快擬訂或審核信息披露文稿,并上報總經理閱簽;
(3) 證券部須在第六條規定事項發生二個工作日內安排進行公告,并督促、協助有關責任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各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重大事項通報的職責劃分
第八條 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1)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重大事項通報事務,匯集公司重大事項并報告董事會,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確保公司公平、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對重大事項進行信息披露;
(2) 承擔重大事項的保密義務,當重大事項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向交易所和證券監管部門報告并公告。
第九條 證券事務代表的職責:
(1) 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
(2) 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其權利并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并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重大事項通報、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務負有的責任。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負責人的職責:
(1) 發生重大事項后在第一時間內及時收集、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以書面形式上報董事長、總經理及抄送董事會辦公室,保證重大事項信息的真實和完整;
(2) 對所提供的重大事項在未公開披露前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總經理的職責:
(1) 及時審核、閱簽上報的重大事項信息及信息披露文稿,保證公司公平、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對重大事項進行信息披露;
(2) 對所提供的重大事項在未公開披露前負有保密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由于有關責任人的失職,導致重大事項沒能及時通報,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時,公司應對該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并且有權視情形追究該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因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訂而需修改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修改本制度相關內容,公司應按照修改后的內容予以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